子女盡孝道,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然而,清城區人民法院在贍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發現社會對贍養老人普遍存在幾個誤區。澄清這些誤區,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擁有歡樂祥和的晚年生活。
誤區一:外嫁女不贍養
外嫁女不用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普遍存在于人們頭腦中的一種思想觀念,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種觀念更是根深蒂固。“養兒防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養老只是兒子的責任,嫁出去的女兒就成了婆家的人,與娘家就斷絕了權利義務關系,不用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了。這種思想的存在究其原因就是封建殘余思想的作祟。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既包括未婚子女,也包括已婚子女,并未將外嫁女排除在外。外嫁女仍然是父母的女兒,這種血緣關系并不因出嫁而改變,因此外嫁女仍然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俗話說“改嫁的娘,倒掉的墻”,父母再婚后,子女往往以父母再婚未經其同意或再婚后已有配偶扶養為由拒絕贍養,那么父母的婚姻關系發生新的變化后,子女到底還有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而終止?!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芬幎ǎ夏耆说幕橐鲎杂墒芊杀Wo,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父(母)再婚后,如其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子女仍然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三: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有的子女認為如果自己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那么相應地也不用承擔贍養的義務,因此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拒絕贍養父母。這種做法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子女放棄繼承而免除。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誤區四:繼子女不贍養
對于生父(母)已經和繼母(父)離婚的繼子女而言,其是否還需要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這取決于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無形成撫養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它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
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成年子女還是應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