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清城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民政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清遠市清城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15〕463號)要求,我區為全省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地區之一。為確保我區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省、市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擴大兒童保障范圍,推動兒童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的轉變,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保障制度化、組織網絡化、服務專業化、惠及全體兒童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孤有所撫的原則。采用多種方式,創造公平社會環境,妥善安置孤兒和困境兒童,使他們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二是堅持全面保障、適度普惠的原則。保障孤兒和困境兒童在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權益,并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平等的權利與機會。
三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
四是堅持依法保護、全面發展的原則。在兒童身心發展的全過程依法保障兒童合法權利,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二、工作內容
按“分層次、分類型、分標準、分區域”的理念和“分層推進、分類立標、分地立制、分標施保”的原則,立足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兒童發展需要和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建立符合我區實際情況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
(一)分層分類,合理界定保障對象
1.孤兒:是指具有我區戶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分為社會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
2.困境兒童:是指自身狀況存在困境的兒童,分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殘兒童、重病兒童和流浪兒童。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滿18周歲(含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視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①父母雙方均失蹤(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機關證明,下同);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或服刑(服刑是指刑期1年以上,含強制戒毒等,下同);
③父母一方失蹤,另一方服刑;
④父母雙方均服刑;
⑤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另娶、改嫁等原因棄養或無能力撫養。
(2)重殘兒童:是指具有我區戶籍,未滿18周歲(含18周歲),具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取得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屬重度殘疾等級(認定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下同)的未成年人。
(3)重病兒童:是指具有我區戶籍,未滿18周歲(含18周歲),患有特定重病的未成年人。特定重病包括艾滋病、白血?。ê偕系K性貧血、血友?。?、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惡性腫瘤以及《清遠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特定門診病種疾病(定義下同)。特定門診病種按照每年更新的《清遠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特定門診病種范圍核定。
(4)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周歲以下,離開家人或監護人在外游蕩超過24小時,且無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3.困境家庭兒童:是指家庭狀況存在困境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
①具有本區戶籍,父母雙方或者單親家庭的父親或母親罹患特定重病或雙方取得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屬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
②父母一方因服刑、失蹤等原因,另一方重殘、重病等特殊情況造成事實無力撫養照顧的未成年人。
(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清城區民政局 清城區財政局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城區民字〔2011〕33號)執行,建立城鄉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按月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并建立城鄉孤兒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
2.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制度
(1)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制度
對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基本生活補貼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由區財政全額負擔,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100%發放。
(2)建立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制度
重殘、重病兒童,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基本生活補貼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對于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兒童,按《關于發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的通知》(城區民字〔2013〕28號)規定執行,按月發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為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100%。
重殘、重病兒童生活補貼,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40%發放。
(3)建立流浪兒童臨時救助制度
對街面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立即實施救助保護,做到發現一個,救助保護一個。區民政局協調市救助站、區社會福利中心及時接收、安置。對公安、城管等部門解救、護送來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棄嬰、棄童,主動做好救助保護。區民政局及時與市救助站溝通協調,對查找到戶籍地的,由市救助系統送返戶籍地民政部門。
3.困境家庭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制度
建立困境家庭兒童生活補貼制度,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40%?;旧钛a貼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另外,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中對于困境兒童和困境家庭兒童的生活補助資金,不納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圍。對照顧性實際已納入低保救助的部分人員,這次符合按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100%領取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先享受低保補助后再按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100%進行差額補助。
(三)建立完善醫療康復保障制度
1.醫療救助制度
將符合條件的孤兒、困境兒童、困境家庭兒童納入我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由政府全額資助其參加居民醫保,并按規定享受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政策。
2.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積極探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孤兒和困境兒童優先納入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補助范圍。充分發揮殘聯、社會福利中心、特殊教育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孤兒、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四)建立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將孤兒和困境兒童全部優先納入國家教育資助和教育幫扶范圍,落實免學費和生活補助政策,確保孤兒和困境兒童不因家庭貧困等原因而失學。加強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特殊學校以及特殊老師隊伍建設,確保健康適齡孤兒和困境兒童接受普通教育,輕度殘疾適齡孤兒和困境兒童隨班就讀,中重度殘疾適齡孤兒和困境兒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為切實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積極探索建立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送教上門服務制度。
(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和服務制度
將成年后無住房的孤兒和困境兒童按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和城市廉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給予保障,做到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和困境兒童,要指導、督促監護人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六)建立完善培訓就業保障制度
將有勞動能力且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年孤兒和困境兒童列入城鎮“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力就業扶持范圍,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孤兒和困境兒童成年后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扶持政策。
(七)建立完善一體化兒童福利服務體系
在區民政局及各街鎮民政辦設立兼職兒童福利督導員,指導開展兒童福利工作,落實各項孤兒保障政策,負責保障對象的分層分類,合理界定工作,及時審核和統計上報各類保障對象信息,做好兒童檔案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等,形成自上而下、信息共享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
(八)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服務工作
鼓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兒童福利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社區開設430學堂、心理健康輔導、親子課堂等少年兒童服務項目。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的業務培訓,將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納入社會兒童督導員隊伍,協助政府兒童福利督導員合理幫助困境家庭兒童或困境兒童。
三、時間安排
試點工作從2015年6月開始,到2016年3月底初步建立運作順暢的試點機制。整個過程分調查摸底、制定方案、組織實施、總結提升、深化發展五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2015年7月底前,對區內所有兒童的基本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建立名冊。
(二)制定方案。2015年9月底前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并出臺相關政策。
(三)組織實施。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根據工作方案全面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四)總結提升。2016年7月底前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的推進情況、經驗和做法,完善提升并形成工作機制。
(五)深化發展。在試點工作上,根據推進實際情況提出下一階段的工作設想及方案。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成立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民政的區領導擔任組長,區民政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教育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衛計局、區公安分局、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的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單位成員要各司其職,共同推進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各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區民政局負責牽頭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調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實具體工作。要切實做好孤兒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和管理工作,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設。要積極鼓勵社會慈善組織為孤兒和困境兒童提供資金和服務。
區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報社、廣播、電視、網絡的作用,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圍。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規劃統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康復特教服務機構設施建設,嚴格建設項目的選址,規范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對違反規劃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區教育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實扶貧助學制度,將在校孤兒和困境兒童納入各項補助和資助范圍,加強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及孤兒和困境兒童心理關懷。
區司法局負責協助監獄服刑人員做好未成年子女監護委托協議的簽訂工作,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孤兒、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區財政局負責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孤兒和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按規定落實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成年后的就業扶持、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險等工作,督促落實相關政策。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孤兒和困境兒童住房保障的有關政策,將其納入城鄉困難群眾住房保障體系。
區衛計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工作。落實攜帶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在治療過程中的各項優惠政策,督促醫療機構采用多種形式減免孤兒和困境兒童醫療費用。
區公安分局負責棄嬰(兒童)法定監護人的查找工作,及時出具棄嬰(兒童)撿拾報案證明,做好孤兒身份確認和依法辦理戶口登記工作,先查明棄嬰(兒童)的戶籍,再依法送返戶籍所在地民政救助部門,嚴厲打擊拐賣孤兒、遺棄兒童、虐待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
團區委負責統籌志愿者服務工作,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的業務培訓,將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納入社會兒童督導員隊伍,協助政府兒童福利督導員合理幫助孤兒和困境兒童。
區婦聯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保障工作,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積極動員社會熱心人士捐資助學,關心幫助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成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區殘聯負責殘疾兒童的認定,以及殘疾生活津貼與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提供康復救助服務,保障殘疾兒童等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為兒童成長發展優先提供保障,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全面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擴大兒童福利對象,提升兒童福利水平,是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維護兒童基本權益的重要舉措。各街鎮要高度重視我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切實做好孤兒和困境兒童的調查審核及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管理工作。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全力推進我區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二)落實督導人員及職責,加強學習培訓。按照建立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的要求,加快在區民政局及各街(鎮)民政辦指定人員作為兼職兒童福利督導員,明確職責任務。借鑒和學習先進地區的經驗和做法,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總結試點經驗,健全完善救助體系。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探索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全體兒童的全面保障制度。以孤兒和困境兒童需求為導向,通過政府主導、慈善捐助、公益服務等形式,不斷健全和完善孤兒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優惠政策扶助、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體系,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搭建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力量通力合作的服務平臺,共同推進我區兒童福利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