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2018年春節、元宵節期間市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結合本區實際,經區政府同意,現就2018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3月4日,城區中心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區域是指四個街道辦事處轄區)。特別要重點加強對重點區域的管制,重點區域是指:東至高鐵橋,南至清佛路、清遠大道,西至城西大道、飛來湖至清新交界;北至清沙路、筆架山、大帽山腳。區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清城區范圍內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要經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二、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允許銷售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三、本通知由清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安監、環保、城管、工商、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四、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保護環境、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六、違反本通知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知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擾亂車站、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知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通知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