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發改〔2026〕11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財政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清城區迎咀灌區、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3日
清城區迎咀灌區、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良好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版)》以及國家和省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及灌區農業灌溉用水成本調查情況,制定農業水價方案。
一、基本情況
迎咀灌區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東南部,灌區原設計主水源為迎咀水庫,灌溉范圍從主干渠上游往下游依次經過源潭鎮、洲心街道和橫荷街道,現灌溉面積約為3.86萬畝。
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共包括3個灌區5個灌片,分別為石角鎮民安灌區、飛來峽鎮高田灌區的高朗片和舊嶺片、飛來峽鎮升平灌區的社崗片和石梨塘片,范圍覆蓋2個鎮5個村,總設計灌溉面積1.87萬畝。
二、制定農業水價的主要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7號);
(三)《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
(四)《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
(五)《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
(六)《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8號)。
三、農業供水價格構成和定價原則
(一)供水價格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22年第54號令)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的天然水價格。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供水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二)農業水價定價原則和方法
依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8號)的規定,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結合實際區分水稻、其他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促進農業節水。
四、農業水價價格方案
(一)根據上述農業水價定價原則和方法,結合我區實際,擬定農業水價方案如下:
1.迎咀灌區農業用水價格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區農業用水價格0.1500元/立方。
(二)農業用水價格根據運行成本確定,農業用水實行分類水價。農業用水分類水價:
1.迎咀灌區糧食作物用水執行0.1987元/m3;經濟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5%執行0.208元/m3;養殖業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10%執行0.218元/m3。
2.清城小型灌區糧食作物用水執行0.1500元/m3;經濟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5%執行0.157元/m3;養殖業用水加收成本水價的10%執行0.165元/m3。
(三)農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農業用水實行計劃、定額用水,對超過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加價,用水計劃、定額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審批的用水量為準。
用水量超過定額50%以內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1.5倍計收水費;
用水量超過定額50%但未超過100%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2倍計收水費;
用水量超過定額100%以上的部分,按對應分類水價的3倍計收水費。
五、農業水價有關問題
(一)農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節水管理。
(二)實行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制度。由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政策。
(三)新增中型灌區改革面積參照迎咀灌區農業用水價格執行,新增小型灌區改革面積參照清城區小型灌區農業用水價格執行。
(四)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施行期間如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