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日林:
當事人:麥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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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位于清城區石角鎮南村管理區麥屋村31號無名作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你無名作坊鐵棚內存在無許可證處置廢線路板邊框的行為,經核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該作坊內處置的廢線路板邊框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900-047-49”。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和2025年11月7日對你進行詢問調查,經核查,你無名作坊存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處置的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9月29日制作),證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麥日林無名作坊進行檢查時,該無名作坊內堆存有數噸經處置或未處置的廢線路板邊框及數桶含重金屬廢液。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兩份(2025年9月29日及2025年11月7日制作),證明:2025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麥日林無名作坊進行檢查時,該作坊現場存在無許可證處置廢線路板邊框行為。
證據三:現場照片一組,證明:麥日林無名作坊無許可證處置廢線路板邊框的過程。
證據四:磅單三張,證明:麥日林無名作坊內經處置或未處置線路板邊框及處置廢線路板邊框后廢液的重量。
你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的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