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志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61751962XR
地址:清城區石角鎮民安管理區石眼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并委托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20號〕結果顯示,你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W002)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13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化學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關于外資企業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擬選廠及建設問題的環保批復意見》(清環字〔1995〕16號)、《清遠市石角步威皮革廠環保治理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證明:你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28日制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證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正常生產以及2025年8月28日我局委托了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口編號DW002)進行采樣檢測。
證據三:步威(清遠)皮革有限公司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80061751962XR001P)(節選),證明:你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口編號DW002)外排廢水的化學需氧量限值為100mg/L。
證據四:清城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20號〕、《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調查筆錄》,證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水總排口(排放口編號DW002)排放的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31mg/L,超出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化學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的0.31倍,你公司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證據五:監測報告原始記錄、采樣上崗證,證明:《監測報告》〔清城環測WR字(2025)第220號〕的真實性、合規性。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7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依據以及擬作出處罰事項,并享有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和陳述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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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2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