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E43EHP3K
地址:廣東省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隆大道219號清遠市齊力合成革有限公司濕法車間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執法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塑料制造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28日動工建設,項目仍在建設中,目前總投資額為10964266.09元;
2.塑料制造項目應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未建成,項目于2025年6月初進行生產運行。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李翔為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證據二: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于2025年2月28日動工建設,目前已投資10964266.09元,且應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建成,于2025年6月初投入生產使用。
證據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項目已動工建設并投入生產使用。
證據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證明:塑料制造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中“53.塑料制品業”,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證據五:固定資產明細,證明:廣東齊興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已投資10964266.09元。
你公司的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清城告〔2025〕4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
因你公司在責令改正期間主動停產整改,且目前已取得環評批復(清高審批環表〔2025〕30號)并辦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登記編號:91441802MAE43EHP3K001Y),相關污染治理設施已安裝正在進行驗收檢測。我局決定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部門的批復意見時,不得開工建設。
2. 建設項目需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