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MA56W47W3N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德清大道13號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注塑一車間的17臺注塑機有15臺正在運行,運行過程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進行收集處理,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廣東一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廣東一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
證據二:《廣東一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研發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廣東一彬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研發生產基地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證明:你公司研發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于2023年1月取得批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于2025年3月取得驗收意見,《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驗收意見載明注塑工序廢氣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后經RCO處理外排;
證據三:《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據一組,證明:你公司注塑一車間的17臺注塑機有15臺正在運行,運行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進行收集處理。
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朱志懌,虞杭鑫 電 話:0763-3939737
地 址:清遠市人民一路33號 郵政編碼:5115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1日